各有关单位:
为了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从而有效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已于1987年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了各种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淘汰进程。
四氯化碳是二氯甲烷和氯仿等甲烷氯化物生产的联产品或副产品,属《议定书》附件B规定的第二类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为履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与实施《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于2002年11月签订了《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规定了各年度我国四氯化碳的最大允许生产量和消费量。超出协议允许数量的四氯化碳必须通过相应的焚烧装置进行处置、或用于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原料。
由于国内市场对二氯甲烷和氯仿的旺盛需求,我国甲烷氯化物发展迅速,今后几年副产四氯化碳的数量将大大超过协议允许数量,超出数量除部分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原料外,剩余部分必须通过焚烧处置。
我办作为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淘汰的管理部门,已委托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化工部第六设计院)对国内可能适用于四氯化碳处置的焚烧技术和装置开展调查,以帮助并确保甲烷氯化物生产企业将超出协议允许数量的副产四氯化碳由适合的焚烧技术和装置进行处置。
此次调查的内容详见随本通知下发的《焚烧装置运行情况调查表》。调查表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并在2005年7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调查表寄回至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联系信息:
联系人:杨虹 费孔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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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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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和调查表可在www.ozone.org.cn下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