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2005年继续在全国开展评选“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的活动。为了确保本项评奖活动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机关、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环境教育和新闻领域从事保护臭氧层工作和活动连续3年以上的集体;从事保护臭氧层工作和活动连续1年以上的个人,可申报参加“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积极关心和参与保护臭氧层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敬业奉献,事迹感人,在中国保护臭氧层事业或某一领域、某一地区的保护臭氧层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特别是在OD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替代设备等方面取得成功经验,有显著业绩的集体和个人;
2、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长期热心保护臭氧层事业,组织参加臭氧层保护活动,对减少使用ODS有突出贡献,促进当地公众臭氧层保护意识提高、环境质量改善有显著成就者;
3、长期从事保护臭氧层教育事业并作出较大成绩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4、各种以反映“保护臭氧层”为主题的文学艺术类作品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增强公众臭氧层保护意识,得到公众好评和有关部门重视,促成臭氧层问题解决的优秀文化、艺术、新闻工作者;
5、重人品、重实绩、重贡献。
三、评选规则
1、本届评选设5个金奖和1个特别金奖。5个金奖分别奖励给当年度在保护臭氧层事业方面有杰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一个特别金奖授予长期以来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申报者可向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索取或通过本次活动专用网站下载相关资料,依据本“评选办法”提交《申请报告》、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申报表》、《“保护臭氧层贡献奖”推荐表》,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公章,或由二位专家推荐;
3、申报“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的相关资料务于2005年8月10日前(以送达日期为限)直接报组委会秘书处;
4、“保护臭氧层贡献奖”评委会评委在任期间不能推荐申报人;
5、凡进入评选复选的候选人未当选者,次年度保留一年评选资格;
6、推荐单位、推荐人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文字资料,否则其推荐材料视为无效。为保证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表须由推荐单位、推荐人直接寄至“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组委会秘书处。
四、评选程序
1、评选通知和申报表、推荐表由秘书处通过文件寄发、网站下载等方式发放,申请人可直接与秘书处联系索取相关文件;
2、申报者按申报类别填写《“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申报表》,如有推荐人的须根据本“办法”填好《“保护臭氧层贡献奖”推荐表》。“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推荐表”一式3份,其他材料各一份,务于2005年8月10日之前分别寄至秘书处;
3、秘书处将有关申报材料于评审会前7天送达“保护臭氧层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各位评委;
4、秘书处负责汇总各评委选出的候选人名单,并把名单分别交各位评委无记名投票评选。最终评出六个奖项获得者。评委到会人数不足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评选结果无效;
5、8月25日由秘书处向所有获奖者发出获奖通知,并通知获奖者赴深圳领奖;
6、9月16日在深圳举行颁奖仪式;
7、本评选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保护臭氧层贡献奖”活动组织委员会;
8、“保护臭氧层贡献奖”活动的专用网站为“臭氧行动”,网址: http://www.cn916.org ,评选活动的全部信息将在网站上发布。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62 电话号码:010-67115906、67113617 传真号码:010-67110742 电子邮件: web@cn916.org cecpa@sina.com 联 系 人:江夏、王剑
“保护臭氧层贡献奖”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 200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