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对《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内法回应,于2010年正式颁布生效,为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国内立法和国际谈判进展,包括含氢氯氟烃淘汰管理方式的发展、生态环境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以及新近生效的《基加利修正案》等,都对ODS管理本身和《条例》的修改提出了现实要求。为适应当前《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面临的主要任务,加强对已淘汰ODS的监管力度,推动我国ODS管理与主要环境法律制度相衔接,提高ODS管理法制化水平,拟修订《条例》。因此,拟选择一家咨询服务机构,为《条例》修订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一、工作内容
(一)《条例》修订前期评估研究
组织梳理《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对受控ODS的管控要求,总结国内现行ODS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管理思路,分析现有《条例》条款与当前实际履约管理需求差距;明确《条例》修订的目标定位与工具选择,明晰《条例》修改的思路;借鉴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度安排,形成《条例》修订前期评估研究报告。
(二)《条例》修改建议稿起草、修改、定稿
根据《条例》修订前期评估研究报告确定的修法思路原则与主要修订内容,组织起草并形成《条例》修改建议稿初稿。
初稿形成后,参与组织实施调研和主要制度的论证研究;参与征询各相关方对《条例》修改建议稿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评审会。
在此基础上,组织《条例》修改建议稿初稿修订,完成《条例》修改建议稿修改以及编制说明、主要制度的论证报告和有关背景资料。
二、工作产出
1、《条例》修订前期评估研究报告;
2、《条例》修订稿初稿及编制说明;
3、《条例》修订稿终稿;
4、《条例》修订主要论证制度报告和相关背景资料;
5、专家评审会议纪要。
三、时间要求
执行期为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其中,2019年8-9月组织前期评估,10-11月编写修改稿,11-12月组织征求相关方意见;2020年1-2月完成《条例》修改稿定稿。
四、投标机构/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机构资质要求:
1、具备十年以上立法及政策法规研究从业经验;
2、悉蒙特利尔议定书、气候变化公约、中国ODS和HFCs管理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3、曾参与《条例》起草制定等相关活动优先。
人员资质要求:
1、团队负责人应为法学博士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至少十年法律法规或立法研究经验,熟悉国内ODS淘汰、温室气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国际公约要求,熟悉国内环境法律体系,曾主持、参与《条例》制定工作优先。
2、团队成员应为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至少三年法律法规或立法研究经验,熟悉国内ODS淘汰、温室气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国际公约要求,熟悉国内环境法律体系,曾参与《条例》制定工作优先。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及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提交建议书。有兴趣的单位须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具备项目要求的资质以及完成项目工作的相关经验,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评审技术和财务建议书的方法评选确定,详细方法请参考建议书征询文件。
招标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项目三处 李丽
电话:010-82268930
传真:010-82200510
电子邮件: li.li @fecomee.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909室
邮编:100035
如需获取建议书征询文件或任何疑问,请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17:00与招标联系人联系索取。
六、接受投标的地点、人员及投标截止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的建议书必须在2019年7月31日17:00前递交至我中心建议书接收人处。
建议书文件接收人:卢俊名
联系电话:010-82268845
电子邮件:lu.junming@fecomee.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710室
邮编:100035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封装要求:整个项目建议书的封装应由一个外封袋和两个内封袋组成。外封袋上应注明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在两个内封袋区分标注“技术建议书”及“财务建议书”;外封袋和内封袋均应密封完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人员简历要求:项目建议书所列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格式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简历格式要求见后。
3. 技术方案要求:请参照工作大纲要求编写你单位的技术建议书,并对拟采用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和工作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的、重点阐述,该部分内容是评标过程中重要的考核因素。如果未就工作大纲内容做出上述实质性展开阐述,你单位的技术建议书将被视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被我中心接受。
请有意参与投标的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如出现违规行为,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心《关于严肃处理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