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同意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保留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用CFCs生产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环经函【2007】5号
【时 效 性】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
【颁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生产管理-CFCs
【题    注】

关于同意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保留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用CFCs生产线的通知

环经函【2007】5号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留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用CFCs生产线的申请报告》收悉。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你单位保留CFCs生产线,
20082009年分别生产不超过总量550吨的CFC-11CFC-12,用于满足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生产用途。现对你公司提出下列要求:

一、各年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CFCs生产配额组织生产;

二、CFCs的产品质量须符合你公司在申请报告中所附的“医用级CFC-11和“医用级CFC-12的企业标准,保证满足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的应用;

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管理要求,严格产品的销售管理,防止产品用于非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生产行业;

四、2010年后,CFCs生产线的处置应遵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执行。

 

〇〇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