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截至2026年3月31日,共有2058家企业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完成了2026年度含氢氯氟烃销售备案,3291家企业完成2026年度氢氟碳化物销售备案,备案企业名单见附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或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生态环境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 2026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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