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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利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颁布日期】1991-4-5 【实施日期】1991-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环境保护局:

    自从七十年代中期一些科学家发现由于氟利昂的排放使地球大气同温层臭氧层受到破坏,引起紫外线辐射加强,导致人类皮肤癌增加、全球气候变暖等恶果,十多年来,这一论点已为世界所认识和接受。目前,国际上已制定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对氟利昂的使用和削减作了规定。氟利昂的逐步被替代和禁用已是大势所趋。

    氟利昂的使用涉及十多个行业,其中气溶胶制品用量很大,且用后全部散发到大气中。目前,欧洲、北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成功地开发精制的丙、丁烷替代氟利昂,使用率占气溶胶制品总产量的80%以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了这一转变。

    我国气溶胶制品的生产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迅速,至一九九○年底,全国已从西欧发达国家引进较大的生产线9条,均采用氟利昂为驱雾剂,总生产能力为1亿瓶/年,一九九○年产量为4800万瓶。产品主要是喷发胶、发用摩丝及家用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这些产品目前仍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为避免今后的被动局面,特别是为防止外商将淘汰的技术装备(即使是新装备),乘机销售到我国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发出之日起,凡是要扩大气溶胶制品生产规模的企业,不论产品品种、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论建设类别(新建、扩建或以扩大生产规模为目的的技改项目),不论何种资金渠道(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也不论技术装备的来源(自行开发设计、消化吸收国外技术设备或引进国外技术),均应采用氟利昂替代技术。各企业在按正常渠道申报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同时,请抄报轻工业部一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时,请按上述原则严格把关。批复建设单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给轻工业部一份。

三、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也请严格把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