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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哈龙淘汰项目验收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颁布日期】2005-9-9 【实施日期】2005-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根据《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 2003 年度全国共有 5 家企业执行哈龙灭火器转产项目, 1 家企业执行哈龙灭火器关厂项目, 7 家企业执行哈龙 1211灭火系统转产项目(见附件) 。截止 2005 年 6 月底,上述企业均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项目确定的工作任务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验收。根据多边基金赠款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企业在项目验收后,必须停止哈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确保我国消防行业哈龙淘汰计划的顺利实施,经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项目企业必须从项目验收之日起停止涉项哈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正在执行配额生产的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禁止向执行项目企业出售用于涉项哈龙产品生产的灭火剂。


    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收回执行项目企业哈龙产品生产的有关证书,并不再核发新的证书。各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不再受理涉项哈龙产品涉及市场准入的产品检验。


    四、对违反哈龙淘汰项目合同生产哈龙产品的执行项目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查处其非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对《中国哈龙行业淘汰计划》进行宣传,加强对执行项目企业的监督检查,在建审、验收中严格把关,禁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安装哈龙灭火系统,对涉项产品的应用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附件: 2003 年度哈龙淘汰执行项目企业名单


 


(公安部消防局印)


二○○五年九月九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有关哈龙灭火器、灭火系统和灭火剂生产企业。


附件:


2003年度哈龙灭火器淘汰企业情况一览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淘汰方式


验收时间


1


哈尔滨消防器材厂


转产二氧化碳灭火器


2005 年 6 月 8 日


2


冀州市吴吕消防器材厂


转产 ABC干粉灭火器


2005 年 6 月 8 日


3


昆明市消防器材厂


转产二氧化碳灭火器


2005 年 4 月 20 日


4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转产二氧化碳灭火器


2005 年 3 月 20 日


5


杭州消防器材厂


转产二氧化碳灭火器


2005 年 3 月 29 日


6


乐清市东海消防器材厂


关闭


2005 年 6 月 8 日


2003年度哈龙1211灭火系统淘汰企业情况一览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转产方式


验收时间


1


成都发动机公司成华消防设备厂


转产二氧化碳系统


2005 年 4 月 8 日


2


天津盛达安全科技实业公司


转产二氧化碳系统


2005 年 4 月 29 日


3


广州市远华日用电器总厂


转产 227 系统


2005 年 4 月 18 日


4


天津消防器材总厂


转产二氧化碳系统


2005 年 4 月 28 日


5


天津市民安消防有限公司


转产七氟丙烷系统


2005 年 4 月 28 日


6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转产七氟丙烷系统


2005 年 3 月 28 日


7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


转产七氟丙烷系统


200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