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氯仿进口商、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使用单位:
为了保护臭氧层,根据我国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关于中国清洗行业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协议》,我国将于2010年1月1日前全部淘汰作为溶剂使用的甲基氯仿(又称1,1,1一三氯乙烷,TCA)。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控制并逐步削减甲基氯仿的生产、使用及销售,现颁布《甲基氯仿生产配额证、使用配额证及销售登记证管理办法 (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9层 邮政编码:100035
Copyright © 2004,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绿实业有限公司京ICP备1203091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