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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保留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用CFCs生产线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 【颁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留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用CFCs生产线的申请报告》收悉。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你单位保留CFCs生产线,
20082009年分别生产不超过总量550吨的CFC-11CFC-12,用于满足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生产用途。现对你公司提出下列要求:


一、各年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CFCs生产配额组织生产;


二、CFCs的产品质量须符合你公司在申请报告中所附的“医用级CFC-11和“医用级CFC-12的企业标准,保证满足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的应用;


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管理要求,严格产品的销售管理,防止产品用于非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生产行业;


四、2010年后,CFCs生产线的处置应遵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执行。


 


〇〇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