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留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用CFCs生产线的申请报告》收悉。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你单位保留CFCs生产线,在2008和2009年分别生产不超过总量550吨的CFC-11与CFC-12,用于满足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生产用途。现对你公司提出下列要求:
一、各年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CFCs生产配额组织生产;
二、CFCs的产品质量须符合你公司在申请报告中所附的“医用级CFC
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管理要求,严格产品的销售管理,防止产品用于非吸入式气雾剂药品生产行业;
四、2010年后,CFCs生产线的处置应遵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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