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副产的四氯化碳进行销毁或采取其他环境无害化处置措施,确保四氯化碳产量为零。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四氯化碳。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除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四氯化碳。
四、凡生产、购买或使用四氯化碳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的,必须按照我部《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要求,向我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购买或使用。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四氯化碳 臭氧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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