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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与原料用途备案及各类装置主体变更的公告

【时间】2019-11-12【来源】履约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鉴于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配额及原料用途使用相关装置合并及资产转让事宜,将其HCFCs生产配额及原料用途使用备案的主体变更为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哈龙1301回收装置、CFC-113a装置及氟溴甲烷装置主体变更为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见附表。

   联系电话:010-82268913、8226892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表

  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及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备案主体变更情况表

  

序号

  变更前

  企业主体

  变更后

  备案企业主体

  涉及HCFCs物质

  用于生产的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1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HCFC-123、

  HCFC-124、

  HCFC-133a

  -

  HCFC19-PQ22

  2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HCFC-123

  HFC-125

  HCFC19-F24

  3

  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

  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HCFC-22

  哈龙1301

  HCFC19-F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