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鉴于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配额及原料用途使用相关装置合并及资产转让事宜,将其HCFCs生产配额及原料用途使用备案的主体变更为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哈龙1301回收装置、CFC-113a装置及氟溴甲烷装置主体变更为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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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表
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及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备案主体变更情况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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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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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备案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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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HCFCs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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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的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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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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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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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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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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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123、
HCFC-124、
HCFC-1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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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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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19-PQ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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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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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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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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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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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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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19-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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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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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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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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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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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龙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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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19-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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