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企业需要调整配额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进行调整。目前,我部收到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共5家企业有关2023年度HCFCs生产配额调整的申请,申请进行2023年度HCFCs生产配额调整。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5家企业的生产配额调整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将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时间:2023年5月4日至5月10日 公示期间设立如下举报电话和信箱: 电话:010-65645595、6564559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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