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企业需要调整配额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进行调整。目前,我部收到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和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有关2024年度HCFCs生产配额调整的申请。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两家企业的生产配额调整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将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5月15日 公示期间设立如下举报电话和信箱: 电话:010-6564560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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