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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建设项目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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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时间】2014-03-23【来源】项目三处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及生产设施情况;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3、申请物质是否符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第六条。

  受理范围: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规定的需由环境保护部核准的建设项目。

  审批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份)。新、改、扩建甲烷氯化物装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与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四氯化碳处置装置的可行性研究;新、改、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原料使用装置的可行性研究。

  2、项目副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处置方式及处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不对外销售拟申请装置所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按照无害环境的方式被使用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报送相关生产数据、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项目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原料用途的证明及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拟申请装置所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不用做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用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报送相关生产数据、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复。

  审批程序:

  1、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申请材料。

  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技术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3、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对拟批准项目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和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www.ozone.org.cn)上进行公示。

  4、环境保护部下发核准通知。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