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及使用设施情况;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3、申请物质是否符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六条。
受理范围: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原料用途,需由环境保护部核准的项目。
审批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份)。
2、项目申请单位对拟建装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特殊用途提交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作为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不进行转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报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相关数据、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复。
审批程序:
1、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告知企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2、对外合作中心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技术审核合格后,在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www.ozone.org.cn)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公示。
4、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下发核准通知。
审批流程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9层 邮政编码:100035
Copyright © 2004,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绿实业有限公司京ICP备1203091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