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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建设项目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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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设施建设项目核准技术审核要求

【时间】2014-03-21【来源】项目三处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2.《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3.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程序》(环境保护部)

  4. 《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程序》(环境保护部)

  5.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

  6.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

  7.《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

  8.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

  9.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

  10. 《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  

  二、适用范围  

  规定由环境保护部核准的涉及生产、副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新、改、扩、迁建项目。  

  三、项目申请的类别和资料  

  根据ODS物质的用途,申请核准的建设项目可分为三类:生产ODS的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ODS为副产品的建设项目、使用ODS作为原料用途的建设项目。  

  3.1 生产ODS的建设项目  

  3.1.1 受控用途ODS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申请仅适用于迁建项目。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的要求,受控用途的ODS生产设施新、改、扩建项目均不再受理。  

  受控用途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或废弃后产生或可能产生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用途,包括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  

  受控用途迁建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ODS生产工艺、物料衡算、主要技术来源说明)纸质件二份、电子件一份;
(2)原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3)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联系方式、项目情况、迁建原因、生产能力、工艺路线,格式参见附件);
(4)承诺书(承诺迁建项目与原有项目一致,并仅用于规定的用途);
(5)发改委或经信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6)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外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资质文件。  

  3.1.2 原料用途ODS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此类建设项目所生产的ODS仅限于作为自身下游配套原料使用。原料用途ODS新、改、扩建项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建设ODS原料使用装置并配套建设ODS生产装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ODS生产、使用装置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和物料衡算、主要技术来源说明,并附电子件一份);
(2)改、扩建已有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其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3)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联系方式、项目情况、生产能力、工艺路线、上下游配套关系,格式参见附件);
(4)承诺书(承诺生产的ODS仅用于自身配套的原料用途,不外售,不提供作为其他用途,格式参见附件);
(5)发改委或经信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6)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外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资质文件。  

  3.2 生产过程中ODS为副产品的建设项目  

  此类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ODS作为副产品产出,须将其转化为非ODS物质,或无害化处置。项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副产品ODS产生的工艺、种类、数量、物料衡算、主要技术来源说明,电子件一份);
(2)对于改、扩、迁建项目,其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3)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联系方式、项目情况、生产能力、工艺路线,ODS副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转化、处置方式,格式参见附件)|
(4)承诺书(承诺全部按规定要求转化、处置副产的ODS,不外售、不排放,不提供作为其他用途,格式参见附件);
(5)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
(6)发改委或经信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外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资质文件。

  3.3使用ODS作为原料的建设项目

  此类建设项目使用ODS作为原料通过化学反应生产非ODS物质。项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ODS使用设施或装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ODS来源、使用装置规模、产品方案、主要技术来源、生产工艺和物料衡算。ODS来源可以是外购或来自企业原有合法生产装置、主要技术来源说明,电子件一份);
(2)改、扩、迁建原有项目的,其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3)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联系方式、项目情况、原料ODS来源、生产能力、工艺路线,格式参见附件);
(4)承诺书(承诺原料ODS来源合法,不转卖、不外泄,不用于受控用途,仅作为建设项目的原料使用,格式参见附件);
(5)发改委或经信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
(6)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外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资质文件。

  3.4 申请资料说明

  3.4.1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既是审核项目的技术依据,也是项目核准后进行落实和验收的依据,报告应对具体的工艺流程、物料衡算以及ODS和其它污染物的产生与防控措施等列出清单并详细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件是便于电子化管理的需要,无法或不易电子化的部分,在可研报告中有相应的图表和文字说明即可。

  3.4.2 关于危险废物处置

  申请的项目配套有相应能力处置装置或项目申请单位自身已有相应处置装置的,应在可研报告中详实说明装置的处置能力和处置工艺,且企业的处置总量不超过该装置的处置能力。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危废处置的,应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和处置单位的危废处置资质文件。

  3.4.3 关于《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

  《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由申请项目所在的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应包括:近三年,项目申请单位是否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若有,是否已完成整改和处罚;是否按照国家、地方规定对污染物达标处置和合格排放等情况。

  新成立的企业,尚未从事产品生产和加工经营,可提交其控股母公司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为其母公司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其控股母公司不从事产品生产和加工经营或控股方为自然人的,可不提供。上述情况,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首页和表明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关页。

  四、项目申请公示内容

  1. 项目申请书

  2. 承诺书

  3. 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

  附件:ODS建设项目申请书和承诺书格式